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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0-05689 生成日期 2020-07-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0〕38号 统一编号 DYC01-2020-0006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0〕38号 统一编号: DYC01-2020-0006 有效性: 失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我区政府(国有)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国有)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促进工程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区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绍兴市政府(国有)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绍市政服发〔201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采用备案(核准)制的国有公司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交通)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适用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并技术方案成熟的总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国有)投资项目(例如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提交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建设方案预审决策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并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该工程发包模式。

第七条(主要发包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查通过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根据审批或审查同意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以工程概算(或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工程总承包合同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两者结合的合同形式。对条件成熟的,鼓励使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八条(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委托前期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勘察,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审查)后,以及在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套数、屋高、地下室车位等,住房保障项目或棚改项目需具备户型图;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级、河道等级、污水处理能力等;

(二)建设标准:房建工程包括各种主要材料、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和厚度等;以及室外工程、绿化工程标准;

(三)工作内容: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工与责任;

(四)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工业化建造方式和BIM技术等。

(五)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九条(招标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  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一)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批准或审查通过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二)在完成方案设计的专家论证和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批准或审查通过的委托第三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的联合体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各方应就约定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出现一方或多方被吊销证照等情形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替代方。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能力、业绩及信誉等。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只派一人参加评标。若设计标包含暗标形式的方案部分(或技术部分),设计标需由设计组专家负责评审,设计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计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2/3。建筑工程(房建类)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

第十四条(发承包的风险分配)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除下列情况外,其他风险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第十五条(合同计价模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计价模式:

(一)采取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后,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合同中需约定材料和人工费用调价原则和方式。

(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总承包单位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竞价。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

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或审查后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或审查后的总概算。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概算管理)  经批复或审查后概算中的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支配范围的封顶结算价,不得突破。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计取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在概算中开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复或审查后的概算范围内。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结算原则)  结算时,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均不应超过经批复或审查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均不应超过经批复或审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原则)  在工程概算经批复或审查前,项目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完成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原则上拨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工程建安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部分)的10%,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推进节点分次支付;工程概算未经批复或审查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应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不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应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情况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满足项目管理能力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是指:

1.设有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及同类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2.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3.具有不少于3人的工程、造价等方面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

(二)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是指: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3.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4.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5.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勘察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施工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项目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或者分包工程设计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图签栏,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和备案)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实施,试行二年。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