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1- 09 10: 1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越政发[2020]12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通过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实行自有气瓶充装销售,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2016年11月2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提出:加强气瓶监察和充装管理,液化气储配站应逐步完成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实现固定充装制度。2017年8月31日绍兴市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绍兴市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燃气管控办函〔2017〕2号)要求:瓶装燃气企业完成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建立固定充装制度,全面实行自有产权瓶固定充装。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燃气管控办函〔2017〕2号)。

三、实施日期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四、主要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工作目标,明确在越城区范围内的瓶装燃气企业应完成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建立固定充装制度,全面实行自有产权瓶固定充装的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是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置换方式、自有产权气瓶的租赁协议、自有产权气瓶日常管理等三项重点工作内容。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明确各瓶装燃气企业必须全面实行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制度。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梁钦鸿(局长)

联系电话:89199812、8813990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