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20-80867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发〔2020〕12号 | 统一编号 | DYCD00-2020-0005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 |
||||||
|
||||||
|
||||||
为切实加强我区瓶装燃气的安全管理,强化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燃气管控办函〔2017〕2号)等规定,越城区范围内的瓶装燃气企业应完成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建立固定充装制度,全面实行自有产权瓶固定充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燃气用户到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的气瓶一律采取向瓶装燃气企业租赁使用的形式。 二、燃气用户原有的燃气钢瓶通过瓶装燃气企业收购的方式统一置换成瓶装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由瓶装燃气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瓶装燃气企业负责。 三、凡持有规定使用年限内合格燃气钢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瓶装燃气企业办理产权置换手续。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 四、瓶装燃气企业应与燃气用户签订气瓶租用协议,约定用户气瓶押金(押金根据气瓶价格进行动态调整)、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对用户进行燃气钢瓶安全使用指导。用户停止使用租赁的燃气钢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瓶装燃气企业告知,经瓶装燃气企业同意后,双方终止协议,用户凭押金收据和租赁的燃气钢瓶,办理结算手续后领回押金。 五、新的燃气钢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瓶装燃气企业自有产权的燃气钢瓶,应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统一贴标,统一喷涂储配充装企业标识,统一安装电子标识或二维码,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瓶装燃气企业必须全面实行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制度,对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各瓶装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