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21-87905 | 生成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21〕72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21-0017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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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盛镇人民政府、鉴湖街道办事处、皋埠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山塘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发挥水库山塘的功能和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越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暨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山塘指毗邻坡地修建,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工程为水库,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为山塘。 第三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水利局对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下属塘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水库山塘的区级统管,区质安中心承担质量安全监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集体组织修建并管理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产权人(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为富盛镇政府,其他为所属村)对其所有的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人,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属水库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水库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山塘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长效运行 第五条 区水利局在每年汛期前,明确并公布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对水库山塘的维修养护和巡查管护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下达年度水库山塘管理计划。负责水库山塘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审查并公告;制定发布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负责对镇街的水库山塘管理年度考核。 第六条 镇街负责统筹推进所辖水库山塘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每年汛期前,明确并上报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组织开展水库山塘的长效运维、除险加固、综合整治、水毁设施修复和降等报废等工作;组织水库山塘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安全评估)并制定“一库一策”方案;采用统一购买服务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方式落实物业化管理;制定发布山塘年度控制运行计划;负责对村年度管理考核。 第七条 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措施,推进标准化管理,创建美丽山塘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第八条 产权人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工程实行数字化管理。要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用房,雨量和水位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放水预警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 产权人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经鉴定为病险水库山塘在除险加固或报废前,应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并加强巡查和管理。大坝主体部分没有病险,承担灌溉供水任务且难以替代水源的病险水库山塘,确需临时蓄水的方案必须由产权人组织论证,报镇街(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报区水利局)备案。水库放水前须落实预警预告措施。 第十条 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及设计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山塘,产权人必须实施报废。
第三章 加固整治 第十一条 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的申报主体为镇街。申报时需提供申请报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法人组建文件、项目建议书等文本。项目法人具体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执行,组建文件需明确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高坝和屋顶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普通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 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高坝和屋顶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普通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经区水利局审核后,直接下达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视同立项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镇街按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负监管责任;区水利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报区质安中心办理质监手续;其余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由区质安中心负责抽查抽检,镇街负责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完建后续管理,落实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运行与管护,项目完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水库山塘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水库山塘所需的巡查、维修养护经费由产权人自筹解决,区级财政按年度考核(考核表附后)结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小(一)型水库14万/座,小(二)型水库6万元/座,万方以上山塘3万元/座,万方以下山塘1万元/座)。区级补助总额为考核得分×%×补助标准,如实际投入少于区级补助总额的按实际投入额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镇街统筹用于所辖水库山塘巡查、维修养护。每年初按补助标准的60%预拨,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和镇街财务审核报告结算。 第十六条 实施水库山塘报废处置的,区级财政按万方以下和万方及以上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和40万元,工程处置按实际投入额的90%补助。 第十七条 实施水库山塘水毁设施修复的按实际投入额的90%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按实际投入额(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给予补助,剩余部分(含政策处理费)由镇街、村配套解决。 第十九条 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按概算金额的50%预拨,完工验收后,可按工程结算审计价拨付至补助的90%;竣工验收后,按财务决算审计价结算,拨付剩余补助。 第二十条 各有关镇街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循项目专款专用、专账专人管理原则。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或挪用建设运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6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山区小流域整治资金补助参照第十九条标准执行。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年度考核表
镇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考核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