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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1- 10- 20 16: 55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起草的必要性

越城区现有小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14座,山塘(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113座。2016年以来,越城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水库山塘管理制度不断健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目前越城区水库山塘运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一是安全管理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其一,《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对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做出了诸多规定,有必要进行整合归纳。其二,上位法律法规对山塘的运行管理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具体管理责任需要做进一步明确。其三,上位法律法规对水库山塘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责任没有做出规定,有必要参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落实责任,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二是运行管理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长期以来,水库山塘运行管理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齐全、维养资金不到位、设施配置不完善等问题,需参照运行管理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在人员配备、责任人职责、资金补助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加固整治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有必要参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法人、建设验收程序和资金补助等。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越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暨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等。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10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越城区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暨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对小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提出了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的更高要求。5至8月,区水利局采取实地走访、专家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上级业务部门,专家、产权人、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形成了《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于9月28日至10月12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10月14日,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做了修改完善。10月15日,提请区政府对《越城区水库山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长效运行、加固整治、资金保障、附则共五章,共二十一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办法》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山塘的运行管理和加固整治。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分级管理责任

1.部门和镇街管理职能。区水利局对水库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下属塘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水库山塘的区级统管,区质安中心承担质量安全监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是农村集体组织修建并管理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山塘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产权人(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为富盛镇政府,其他为所属村)对其所有的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

2.有关责任人的职责。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人,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镇属水库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水库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行政责任人,村分管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山塘巡查员是巡查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对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负总责。

(三)关于长效运行的要求

1.区水利局在每年汛期前,明确并公布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对水库山塘的维修养护和巡查管护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下达年度水库山塘管理计划。负责水库山塘大坝安全鉴定的技术审查并公告;制定发布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负责对镇街的水库山塘管理年度考核。

2.镇街负责统筹推进所辖水库山塘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每年汛期前,明确并上报水库山塘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组织开展水库山塘的长效运维、除险加固、综合整治、水毁设施修复和降等报废等工作;组织水库山塘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安全评估)并制定“一库一策”方案;采用统一购买服务或委托村经济合作社方式落实物业化管理;制定发布山塘年度控制运行计划;负责对村年度管理考核。

3.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措施,推进标准化管理,创建美丽山塘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运行安全。

4.产权人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工程实行数字化管理。要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用房,雨量和水位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放水预警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5.产权人要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经鉴定为病险水库山塘在除险加固或报废前,应当采取空库运行或者限制蓄水措施并加强巡查和管理。大坝主体部分没有病险,承担灌溉供水任务且难以替代水源的病险水库山塘,确需临时蓄水的方案必须由产权人组织论证,报镇街(方家坞、九级岭、青龙山报区水利局)备案。水库放水前须落实预警预告措施。

6.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及设计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山塘,产权人必须实施报废。

(四)关于加固整治的要求

1.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的申报主体为镇街。申报时需提供申请报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法人组建文件、项目建议书等文本。项目法人具体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执行,组建文件需明确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2.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高坝和屋顶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普通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区发改局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高坝和屋顶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普通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经区水利局审核后,直接下达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视同立项依据。

3.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镇街按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负监管责任;区水利局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报区质安中心办理质监手续;其余山塘综合整治工程由区质安中心负责抽查抽检,镇街负责质量安全监督。

4.合同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完建后续管理,落实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的运行与管护,项目完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水库山塘的安全运行。

(五)关于资金拨付

1.巡查、维修养护补助经费。水库山塘所需的巡查、维修养护经费由产权人自筹解决,区级财政按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小(一)型水库14万/座,小(二)型水库6万元/座,万方以上山塘3万元/座,万方以下山塘1万元/座)。每年初按补助标准的60%预拨,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和镇街财务审核报告结算。

2.水库山塘报废处置的补助经费。区级财政按万方以下和万方及以上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和40万元,工程处置按实际投入额的90%补助。

3.水毁工程的补助经费。实施水库山塘水毁设施修复的按实际投入额的90%给予补助。

4.加固整治的补助经费。水库除险加固、山塘综合整治工程按实际投入额(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给予补助,剩余部分(含政策处理费)由镇街、村配套解决。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水利局

解读人:章国荣(局长)

联系电话:0575-8831837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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