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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1-88348 生成日期 2021-11-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8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19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8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19 有效性: 失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越城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2       


 

 

越城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金融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融资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要素保障

(一)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执行。

(二)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执行。

(三)对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支持主业突出、负债率较为合理的优质民营企业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或续发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按《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执行。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助推绍兴产业提升发展,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标准以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进行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标准以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

(八)市、区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所产生的代偿损失,剔除省担保集团承担部分后,由市、区两级担保公司各承担一半,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向企业追偿。

(九)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浙金管〔201956号)。

三、激励金融机构加强发展支持

(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越城区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越城区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评分依据。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结果,按商业银行数量的20%评选出年度优胜单位,并予以表彰

四、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十二)推动境内外上市。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的新设股份公司,奖励5万元。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共奖励600万元,分阶段兑现: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奖励30万元;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后兑现100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辅导备案不重复享受),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后兑现170万元,上市后兑现3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境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区内的或区外上市企业迁至区内的,奖励600万元。

(十三)鼓励场外市场挂牌。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至区内的,奖励5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

(十四)突出人才创业导向。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股改上市的,在实现境内外上市后,另行奖励10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奖励2万元。

(十五)加大直接融资力度。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剔除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下同)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净融资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六)促进企业并购发展。收购企业资产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十七)支持限售股交易。具体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绍金融办〔201429号)执行。

五、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312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或在越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越政办发(2021)82号.pdf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