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的规定,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在进行越城区新一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越城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订,上报审查后现已经省政府同意。
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的要求,起草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越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内涵。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依法征收土地时由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额。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征收前其地上长有农作物、树木或水产养殖地等因征地将被毁掉,依照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确认办法。根据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采用参考标准与特殊情况可委托评估相结合的办法重新制定标准。未列入补偿参考标准、价值较高的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可采取市场评估,同时根据迁移、回购等不同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越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越政发〔2018〕12号)执行。
3.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4.征收集体土地青苗等补偿标准。
5.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
6.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4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解读人:金建兴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5-8873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