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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330602307548409X/2021-79248 生成日期 2021-03-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1〕7号 统一编号 DYCD00-2021-000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1〕7号 统一编号: DYCD00-2021-0004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调整完善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不断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区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国家规定课程、省级地方课程和市、县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保障水平。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年900元、初中每生每年1100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继续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同类型的困难学生实行不同的资助政策,资助标准根据中央、省、市各级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提供免费营养餐,具体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持证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及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持证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组织保障

区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全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不断完善。区教体局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区财政局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落实相应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1329      

 

(此件公开发布)

越政发〔2021〕7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docx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