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666173979J/2021-87269 | 生成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交通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建交〔2021〕9号 | 统一编号 | DYCD16—2021—0002 |
越城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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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四条 区建交局下属的越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质安中心)具体负责建机一体化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 通过备案登记的企业可进入越城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并可在越城区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五条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明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公场所及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证明材料及场地照片; (五)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企业的各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 其中,(一)、(二)、(三)、(四)、(五)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六)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区质安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备案的将获取越城区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并进入越城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综合实力信息、获得奖励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依情况将适时更新。 第九条 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建机一体化企业分为三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 (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 (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三)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在1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出租设备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未履行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配齐安全装置等法定安全职责或履责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四)在办理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在办理企业备案、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六)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 (七)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1至6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在6至1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6至12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限期整改期满后,区质安中心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整改不合格的,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半年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建交局及下属区质安中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从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清出;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从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选择“二星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在施工中选择未经备案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区建交局将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在施工中选择“无星级”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区建交局及下属区质安中心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该工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扣除施工单位综合业绩分5分; (二)成立检查组,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同时约谈该施工企业的安全分管领导; (三)对停工整改不力或约谈不满意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建交局将强化差别化监管,加大对“一星级”、“无星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其涉及项目工程的监督抽查频次和力度,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施工企业自购的起重设备,本企业无安拆资质或安拆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可委托“一星级”及以上信用的建机一体化企业进行安拆、维保等服务,不列入本章第十五条的管控范畴。 无安拆资质或未经区建交局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2021年3月8日起,区建交局开始受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备案申请,并对通过备案的企业开展首次信用评价,每半年将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及其信用等级。 越建交〔2021〕9号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越城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doc 信息来源: 区建设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