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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K15012034N/2022-91756 生成日期 2022-02-09
发布机构 北海街道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北办〔2022〕3号 统一编号 DYCD99C-2022-0001
北海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北海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 北办〔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社区、村,机关各办:

依据越司〔2021〕17号《关于印发〈越城区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现将《北海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社区、村,机关各办对照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9日


北海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辖区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责任感,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决定修订并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一、奖励对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对街道、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

街道各办、派驻机构协同相关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以奖代补”案件范围

1、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

2、公安机关移交的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轻微的治安行政案件。

3、司法机关移交的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

4、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5、区、街道领导交办督办的涉及争议事项的信访上访案件。

6、其他经认定可以奖励的案件。

三、“以奖代补”标准及方法

奖励以案件调解成功数量、难易程度、履行到位情况和规范化程度为标准计算,实行“一案一奖”。

1.简易纠纷。调解成功,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并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台账的,已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80元。

2.一般纠纷。调解成功,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已履行完毕的,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成功调解赔偿标的在10万元以上矛盾纠纷或涉及当事人5人以上的疑难群体性事件,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履行完毕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500元;

4.重大纠纷。成功调解涉及群死群伤的纠纷、在本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履行完毕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1000元;

5.重特大纠纷。成功调解重特大类矛盾纠纷:群体性上访的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省、市或区领导批示的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纠纷案件,专案专报并按要求录入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履行完毕并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每件奖励3000元。

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或借款人在3人(含3人)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分家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家庭纠纷;除涉嫌犯罪、未投保保险及重大伤亡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在3人(含3人)以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银行卡纠纷等标的额较大但案情简单的纠纷,不计入上述疑难及以上类纠纷。

系列纠纷案件5件以上的,每超出5件折算为1件(超出部分不足5件的按1件计算),一个系列纠纷案件折算后最多不超过20件。

6. 不予奖励事项。

(1)调解员均为在编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纠纷案件;

(2)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纠纷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4)街道调委会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纠纷案件。

四、审核和发放的程序

1.“以奖代补”每年发放一次,案件由街道调委会把关核实。统计案件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准。

2.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机构、部门在每年12月将全年所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登记簿、调解协议书、调解案卷、“以奖代补”案件申报表等报送至街道调委会。

3.街道调委会对符合“以奖代补”要求的矛盾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初审、汇总,按性质类别、数量标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参照奖励办法进行登记,确定奖励额度,填表造册后报送街道分管领导审定发放。街道调委会要对申报奖励的调解案件进行检查复核,凡抽查到案卷或者平台录入不规范的或当事人对调解不满意的,不予发放该案件奖励。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当事调解员及调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参加考核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文书规定

1、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必须及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并登记在统一制发的簿本内(矛盾纠纷案件调解登记簿、口头调解案件疏导登记表),并按规定内容进行完整填写,确保台账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有效性。

2、简单矛盾纠纷案件,必须有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案由、简要案情、调解过程和结果、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的登记文本。

3、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收集齐全、案卷装订有序。调解案卷包括统一封面、调解申请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登记等格式文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六、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街道财政保障,每年统筹解决。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以奖代补”既是激励,更是鞭策,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发挥维稳保和谐作用的重要手段,要正确认识其中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要把握“以奖代补”的契机,以积极的姿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发挥创造性,为发扬和创新“枫桥经验”,推进平安北海建设,恪尽职守,多做贡献。

3、严把关口,确保质量。街道调委会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严格把好案件调处关、审核关,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取得实效,“以奖代补”完整到位,杜绝错发、冒领奖励现象的发生。凡弄虚作假,虚报矛盾纠纷案件调解件数或者扩大案情的,发现一起,取消所有奖励,并予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街道联合调解中心及调委会负责解释。

DYCD99C-2022-0001.docx


信息来源: 北海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