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732402662H/2020-85592 | 生成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机构 | 区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教体〔2020〕67号 | 统一编号 | DYCD04-2020-0005 |
关于印发越城区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
|||||
|
|||||
|
|||||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技校: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越委〔2019〕68号)精神,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越城区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指导意见(试行)》《越城区属学校领导年度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老城区优秀教育人才到农村任职任教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越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越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5月30日 越城区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越委〔2019〕6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越城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激发班主任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励教师主动、长期担任班主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健康成长,决定开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班主任实施奖励。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区中小学在职在岗班主任。每个建制班级设班主任一名。 已被评为区级名班主任的,在任期内由区教体局组织考核,不参与校内班主任工作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班主任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从2019学年开始,每年7月初完成本学年度的班主任工作考核。 (二)考核等次及比例确定 班主任考核设优秀、良好、称职三个评价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0%,良好等次的比例不超过60%。 (三)评价标准 1.主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全面考核班主任学年度内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 2.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不享受相关待遇: (1)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且在处分期内; (2)经查实,存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绍兴市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之一的; (3)班级乱、学风差,家长意见大,学生、家长和教师满意率低; (4)未能履行班主任基本职责,多项工作任务没有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全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缺勤,或一学期2个月及以上缺勤(含任何假)的;临时顶岗担任班主任连续时长一学期未超过2个月(全学年未超过3个月)的。 (四)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细则。各校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细则应广泛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经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2.组织实施考核。遵循“师德为先,常规为重,业绩为辅”的原则,注重平时评价,从师德表现、班集体建设、班风班纪、班级活动、学生学业水平、班主任满意度测评情况等多个方面实行量化考评。 3.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须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及以上,并报区教体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1.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划拨专项资金用于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奖励金额以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按学校班级数核定,包干使用。 2.各校应在核拨的奖金额度内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差异化奖励。 (1)奖励标准:优秀4000元/人,良好2500元/人,称职1000元/人。 (2)奖励按10个月工作时长计算。因各种原因任班主任不满一学年的,按实际任职月数发放。经费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奖励给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对象。 3.班主任工作考核奖励经费在教师节前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实行班主任准入制,采取个人志愿申报和学校考察确定相结合的办法,遴选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 (二)体现奖优罚劣。考核要坚持“注重实绩、劳酬匹配”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轮流坐庄”,不得统筹和均分,不得虚报考核结果。在完成考核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励。 (三)注重统筹兼顾。学校现行绩效考核方案中有关班主任考核奖励的款项,应根据本指导意见进行修改调整,与本项考核整合实施,即一次考核,分别运用。即:按学年对全体班主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按比例评出不同等次;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学校30%绩效中的班主任考核奖励和区委区府绩效外发放的班主任差异化奖励。 (四)加强监督指导。区教体局要加强对班主任工作考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纳入对学校工作的考核指标。 四、其它 本办法由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越城区属学校领导年度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越委〔2019〕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越城区区属学校领导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督学(正副职协理员)。 二、考核原则 领导个人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办法 (一)学校考核主要依据《越城区区属学校年度考核办法》开展,具体由区教体局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学校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学校领导个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参照。当年度中,学校领导个人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不得评为一等;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奖励。 (三)考核结果经区教体局党工委讨论通过后最终确定。 四、奖励办法 实行分档次奖励。以学校领导个人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数,结合职级和工作负荷,根据当年度全区可用奖金总额,计算出奖励金额。具体办法根据当年度情况另行制定。 奖励按12个月时长计算。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月数发放。 五、其它 本办法由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老城区优秀教育人才到农村任职任教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越委〔2019〕6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区学校综合办学水平、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老城区学校校级领导 (一)选派条件 1.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现任校级领导,且具3年及以上校级领导任职经历。 3.获得过区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或在学校管理方面获得过区级及以上奖项。 (二)选派方式 个人报名、学校推荐和组织遴选相结合。 (三)工作任务 1.任职期限以三年为一周期。具体岗位由教体局统筹安排。 2.须兼任一线教学工作。每周教学工作量须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主要承担学校管理工作。 (四)激励措施 1.选派期间,人事关系转到任职学校。选派结束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仍回原学校工作。今后城区学校新提任正校级领导须有农村或薄弱学校的任职经历。 2.选派期间,视同交流教师,享受《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越教体〔2014〕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3.区教体局单独对选派干部建档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年一考核,三年一总评。总评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设立专项资金,对选派干部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总评结果,并结合受援学校的条件类别确定。总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任职学校的类别由区教体局根据学校的偏远程度和基础条件,每三年确定一次。 考核为“优秀”的,一类学校10万元,二类学校8.5万元,三类学校7.5万元; 考核为“良好”的,一类学校8.5万元,二类学校7万元,三类学校6万元; 考核为“合格”的,一类学校7.5万元,二类学校6万元,三类学校5万元; 二、老城区名优教师、名班主任 (一)选派条件 1.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2.具有高级教师职称。 3.是越城区及以上名班主任、名师。 (二)选派方式 个人报名、学校推荐和组织遴选相结合。 (三)工作任务 1.任教时长以三年为一周期。 2.主要担任一线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发挥本人在学科教学(德育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教学指导。 4.是教体系统优秀年轻干部人才的,可挂职学校中层,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四)激励措施 1.选派期间,人事关系转到任教学校。选派结束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仍回原学校工作。 2.选派期间,视同交流教师,享受《越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越教体〔2014〕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 3.区教体局单独对选派的名优教师建档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年一考核。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设立专项资金,对选派的名优教师按学年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任教学校的条件类别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任教学校的类别由区教体局根据学校的偏远程度和基础条件,每三年确定一次。 考核为“优秀”的,一类学校4万元,二类学校3.5万元,三类学校3万元; 考核为“良好”的,一类学校3万元,二类学校2.5万元,三类学校2万元; 考核为“合格”的,一类学校2万元,二类学校1.5万元,三类学校1万元; 此外,省特级教师另行给予1万元/年的奖励,市级及以上名师另行给予0.5万元/年的奖励。 三、其它 本办法由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