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732402662H/2020-85573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机构 | 区教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教体〔2020〕38号 | 统一编号 | DYCD04-2020-0001 |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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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公办幼儿园合同制专任教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合同制教师)。公办幼儿园所需合同制教师总量根据上级有关教师配备标准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由区教体局核定。 二、招聘条件及方式 (一)合同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合同制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品行。 2.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3.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接受应聘。 (二)招聘程序 1.幼儿园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所需合同制教师数量,报区教体局审核;区教体局在规定总量内核准教师数量,下达招聘计划。 2.相关幼儿园在核准的教师数量内,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程序一般如下: (1)幼儿园拟定合同制教师公开招聘方案,公开发布招聘方案(至少5个工作日); (2)接受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3)组织考试、考察(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审查); (4)园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5)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5个工作日); (7)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3.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在报名阶段查实的,即予取消报名资格;在公示后查实的,取消录用资格,已聘用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在区内任何公办幼儿园报考。 4.招聘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 (三)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一式三份,须经合同制教师本人、园长签字,并盖幼儿园公章。其中合同制教师本人留存一份。 三、岗位管理 (一)幼儿园应明确聘用合同制教师的试用期限和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后,如幼儿园仍需聘用,经考核合格,由学校与本人协商,可以续聘。服务期间,经幼儿园同意,合同制教师可以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二)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区教体局根据核定的教师总量,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 (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合同制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区教体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区教体局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合同制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合同制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五)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绩表现,可选聘合同制教师参与管理岗位工作。 (六)幼儿园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制教师业务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考核结果、奖惩记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四、考核奖惩 (一)合同制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二)对合同制教师绩效考核参照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考核管理办法,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幼儿园组织实施,最终考核结果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 (三)学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解聘或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四)定期开展合同制教师评先评优,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五、工资福利待遇 (一)合同制教师工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绍兴市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1.2倍,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合同制教师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合同制教师的工资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基础工资,绩效考核奖励,福利和其他工作补贴。 1.基础工资。月工资定额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全年按12个月计发。 2.绩效考核奖励。包含各类津贴和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绩效考核一般可按月考核、按学期考核或按学年考核,由幼儿园根据园情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必须有区分度,要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 其中各类津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岗位津贴。包括教育教学岗位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岗位等专兼职,根据实际履职情况按月发放。岗位不同津贴标准也不一样,由幼儿园根据园情制定具体津贴标准。原则上岗位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月。(2)职称津贴。一级教师100元/月。二级教师50元/月。(3)园龄津贴。按受聘幼儿园的工作年限累加,工作满一年后计发,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予计发。以10元/年累计。 原则上幼儿园自定的绩效考核奖励(不含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全年总量不低于5000元。 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 3.福利。包括午餐补贴、节日福利、体检、疗休养、工会活动等。原则上与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4.其他工作补贴。包括周六保教班、早教班、暑期困难班工作补贴,节假日值班补贴,非工作时间加班补贴,以及超工作量补贴等。由幼儿园根据园情制定具体标准,按实计发。 (四)合同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权益。考勤与请假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教师须自觉遵守《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幼儿园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二)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即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害的: 4.在聘期内同时与校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经幼儿园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或者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聘: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幼儿园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经幼儿园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后,经幼儿园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合同制教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幼儿园提交辞职报告,经幼儿园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可以解聘。对未经幼儿园同意,擅自离职的,三年内不得应聘区内其他公办幼儿园工作。 (五)幼儿园应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妥善办理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生劳动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合同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区教体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2020年4月8日 越教体〔2020〕38号(关于加强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专任教师管理的意见(试行)DYCD04-2020-0001.doc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