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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666173979J/2021-87268 生成日期 2021-02-01
发布机构 区建设交通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建交〔2021〕6号 统一编号 DYCD16—2021—0001
绍兴市越城区建筑市场综合业绩动态考评试行办法

文件编号: 越建交〔2021〕6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全过程)咨询、检测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及人防工程。

第三条  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受到县(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以及其他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有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实名制管理、勘察设计质量、图审、检测等方面的不良信用行为。

第五条  信用管理实行加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加分可以抵消扣分。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因信用行为加扣分,良好信用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信用行为实行扣分制。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应由下列文件之一认定:

1、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决定书;

3、区建设交通局及下属单位、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出具的处理文件;

4、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

5、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文书。

第七条  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优、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局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区级相关部门(镇街)按职责分工做好每季度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行为加减分情况统计和核准,并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加扣分汇总情况和相关资料报区建筑市场管理处,上报单位对上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件对信用扣分和加分标准如下:

1、区建设交通局及下属单位、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出具的整改通知单每张扣2分、停工单每张扣5分、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2、区政府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

3、区建设交通局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每次扣20分;

4、市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0分;

5、区建设交通局及下属单位、区内相关部门(镇街)出具通报表扬、工程奖项每次加5分;

6、区政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工程奖项每次加10分;

7、市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通报表扬、工程奖项每次加20分。

本办法考评计分时,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分、扣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十条  信用考评每季度一次,在建筑市场信用考评中,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一周年内信用考评得分排名作如下处理:

1、一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80分的给予约谈;

2、二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50分的,提请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越城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三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20分的,提请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越城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在一周年内施工面积每15万平米或工程造价3亿元(项目负责人每10万平米或工程造价2亿元)、监理企业一周年内监理面积每15万平米工程造价3亿元(总监每10万平米或工程造价2亿元),可加10分(单个项目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用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在不良信用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越城区建筑市场,参加越城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市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直接予以清退,并在两年内不得进入越城区建筑市场。

1、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3、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周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4、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积极处置欠薪信访事件,引起2次及以上群体性上访投诉,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6、发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竣工结算办理、质量保修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违约行为;

7、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每年年终考评结果名列前茅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推荐为先进、评优、奖励对象。

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不得作为评优表彰、经济政策奖励、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  越城区建筑市场信用考评每季度公布一次,区建设交通局于下季度首月10日在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于15日正式公布。

越城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以一周年为期滚动。

第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和被限制进入越城区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将在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上发文公告,同时抄送区政务服务办(区公管办)。

第十五条  区建设交通局将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并逐步建立与大数据局、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公安、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建筑市场综合业绩考评汇总表



绍兴市越城区建筑市场综合业绩考评汇总表

第   季度                                         年   月   日


不良行为单位名称

项 目 名 称

不良行为责任  人

扣分

扣  分  事  由

企业

个人





















































































填报单位(盖 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越建交〔2021〕6号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建筑市场综合业绩动态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 区建设交通局